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需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运输车辆,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保持作业车辆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四)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有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内容,或者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未在运输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其他垃圾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应当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运输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三)在作业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费用通过政府补助、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等部门进行运营监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收集、运输、处置领域,澳门永利网站,澳门永利网址,澳门永利赌场 澳门永利网站,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定期向当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或者未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澳门永利网站,澳门永利网址,澳门永利赌场 澳门永利网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 第十七条 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最大化,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第十八条 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初步分类要求的,负责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到村(居)民住宅、驻村(社区)单位和公共区域等生活垃圾投放点,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率,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可利用物回收网点,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和成效纳入评选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 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条件的处置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后,澳门永利赌场,分类运送至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可以拒绝接收,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负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或者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
可以要求其进行分拣;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拒绝分拣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要求对单位和个人已初步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将会烂垃圾统一收集后,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或者相应的回收网点、处置场所, 农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集中存放点至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 (上接7月16日8版)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容器至本村(社区)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或者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发现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并采取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二)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报告后不予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美丽乡村、文明村镇等文明卫生创建活动。